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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问答之一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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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1.1污水中的主要污染物有哪些?答:污水中的主要污染物可分为三大类:物理性污染、化学性污染和生物性污染。(1)物理性污染可分为以下几…

一、概述

1.1 污水中的主要污染物有哪些? 

答:污水中的主要污染物可分为三大类:物理性污染、化学性污染和生物性污染。 

(1)物理性污染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 热污染

 污水的水温是污水水质的重要物理性质之一。就污水处理本身而言,水温多低(如低于5℃)或过高(如高于40℃)都会影响污水的生物处理效果。温度较高的污水主要来自热电厂及各种发热工厂过程中的冷却水。未经处理的冷却水排入水体后,造成受纳水体的水温升高,水中有毒物质毒性加剧,溶解氧降低,危害水生生物的生长导致死亡。

 ② 悬浮物质污染 

悬浮物是指水中含有的不溶性物质,包括固体物质、浮游生物及呈乳化状态的油类(泡沫)。它们主要来自生活污水、垃圾和采矿、建材、食品、造纸等工业产生的污水,或者是由于地面径流所引起的水土流失进入水中的。悬浮物质的存在造成水质混浊、外观恶化,改变水的颜色。

 ③ 放射性污染 

污水中的放射性物质主要来自铀、镭等放射性金属的生产和使用过程,如放射性矿藏、核试验、核电站以及医院的同位素实验室等。放射性物质的衰变释放出放射性核亲(α、β、r射线)构成一种特殊的污染,即放射性污染,对人体进行慢性辐射并可以长期蓄积,引起潜在效应,诱发贫血、癌症等。

 (2)化学性污染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无机无害物污染

 无机无害物主要指无机酸、无机碱、一般无机盐以及氮、磷等植物营养物质。酸性、碱性污水要来自矿山排水、化工、金属酸洗、电镀、制碱、碱法造纸、化纤、制革、炼油等多种工业污水。酸碱污水排入水体后会改变受纳水体的pH值,从而抑制或杀灭细箘或其他微生物的生长,削弱水体的自净能力,破坏生态平衡。此外,酸、碱污染还能逐步地腐蚀管道、船舶和地下构筑物等设施。 一般无机盐类是由于酸性污水与碱性污水相互中和以及它们与地表物质之间相互反应产生的。无机盐量的增多导致水的硬度增加,给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带来许多不利因素。

 污水中的氮、磷是植物和微生物的主要营养物质。氮主要来源于氮肥厂、洗毛厂、制革厂、造纸厂等;磷的主要来源是磷肥厂和含磷洗涤剂。施用氮肥和磷肥的农田排水也会有残余的氮和磷。

 当水体中氮、磷等植物营养物质增多时,可导致水体,特别是湖泊、水库、港湾、内海等水流缓慢的水域中的藻类等浮游植物及水草大量繁殖。这种现象称之为水体的“富营养化”。“富营养化”污染可导致水中溶解氧减少,鱼类的生活空间减少,且有些藻类还带有毒性,危害鱼类及水生动物的生存。更有甚者,过多的藻类残体可使湖泊变浅,之后形成水体老化和沼泽化。 

②无机有毒物污染 

无机化学毒物包括金属和非金属两类。金属毒物主要为汞、铬、镉、铅、锌、镍、铜、钴、锰、钛、钒、铂和铋等,特别是前几种危害更大。如汞进入人体后被转化为甲基汞,在脑组织内积累,破坏神经功能,无法用药品医治,严重时造成死亡。镉中毒时引起全身疼痛,其中的镉取代了骨质中的钙,使骨骼软化自然折断所致,腰关节受损、骨节变形,有时还会引起心血管病。

 金属毒物具有以下特点:

 a.不能被微生物降解,只能在各种形态间相互转化、分散。

 b.其毒性以离子态存在时非常严重,金属离子在水中容易被带负电荷的胶体吸附,吸附金属离子的胶体可随水流迁移,但大多数会迅速沉降,因此重金属—般都富集在排污口下游一定范围内的底泥中。

 c.能被生物富集于体内,即危害生物,又通过食物链危害人体。

 d.重金属进入人体后,能够和生理高分子物质,如蛋白质和菌等发生作用而使这些生理高分子物质失去活性,也可能在人体的某些器官积累,造成慢性中毒,其危害有时需10~20年才能显露出来。

 重要的非金属毒物有砷、硒、氰、氟、亚硝酸根等。如砷中毒时能引起神经紊乱,诱发皮肤癌等。亚硝酸盐在人体内还能与仲胺生成亚硝胺,具有强烈的致病作用。

 ③有机无害物污染(需氧有机物污染) 

有机无害污染物主要包括生活污水、牲畜污水和某些工业污水中所含的碳水化合物、蛋白质、脂肪等有机物。这类合机物是不稳定的,它们在微生物作用下,借助于微生物的新陈代谢进行分解,向稳定的无机物质转化。在分解过程中需要消耗氧气,故又称之为需氧污染物或耗氧有机物。在有氧条件下,经好氧微生物作用进行转化,从而消耗大量的溶解氧,产生CO2、H2O等稳定物质;水中溶解氧耗尽后,则在厌氧微生物作用下进行转化,产生H2O、CH4、CO等稳定物质,同时放出硫化氢、硫醇等难闻气体。使水质变黑变臭,造成环境质量进一步恶化。这一类污染物质是目前水体中大量、经常和普遍的一种污染物。

 ④有机有毒物污染 

污染水体中的有机有毒物质种类很多,这类污染物质多属于人工合成的有机物质,(如DDT、六六六)、多环芳烃、芳香胺等污染物;这类污染物质的主要特征是化学性质稳定,很难被微生物分解,其另一特征是它们以不同的方式和程度都有害于人类健康致畸、致突变物质,有些还被认为是致癌物质。

 ⑤油类物质污染 

有机油类污染物质包括“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两项。它们进人水体后漂浮在水面上,形成油膜,隔绝阳光、大气与水体的联系,破坏水体的复氧条件,从而影响水生物、植物的生长。

 (3)生物性污染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生物污染物主要是指废水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它包括致病细箘、病虫卵和病毒。未污染的天然水小细箘含量很低,当城市污水、垃圾淋溶水、医院污水等排入后将带入各种病原微生物。如生活污水中可能含有能引起肝炎、伤寒、霍乱、痢疾、脑炎的病毒和细箘以及蛔虫卵和钩虫卵等。生物污染物污染的特点是数量大,分布广,存活时间长、繁殖速度快。

1.2 污水水质指标有哪些?

 答:污水水质指标可分为三大类:物理性指标、化学性指标和生物性指标。

 (1) 物理性指标 

① 固体物质(TS) 

水中固体物质是指在一定温度下将水样蒸发到干时所残余的固体物质总量,也称蒸发残余物。按水中固体的溶解性可分为溶解固体(DS)和悬浮固体(SS)。溶解固体也称“总可滤残渣”,是指溶于水的各种无机物质和有机物质的总和。在水质分析中,对水样进行过滤操作,滤液在103~105℃温度下蒸干后所得到的固体物质即为溶解固体。悬浮固体也称作“总不可滤残渣”,在水质分析中,将水样经0.45微米滤膜过滤,凡不能通过滤器的固体颗粒物即为悬浮固体。

 ② 浑浊度

 含有泥砂、纤维、有机物、浮游生物等会呈现浑浊现象。水体浑浊的程度可用浑浊度的大小来表示。所谓浑浊度是指水中的不溶物质对光线透过时所产生的阻碍程度。在水质分析中规定,lL水中含有1gSiO2所构成的浊度为一个标准浊度单位,简称1度。目前浊度采用NTU单位。

 ③ 颜色 

水的颜色有真色和表色之分。真色是由于水中所含溶解物质或肢体物质所致,即除去水中悬浮物质后所呈现的颜色。表色则是由溶解物质、胶体物质和悬浮物质共同引起的颜色。异常颜色的出现是水体受污染的一个标志。

 水的物理性水质指标还有嗅、味、温度、电导率等。

 (2)化学指标

 ① 化学需氧量(COD) 

化学需氧量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用强氧化剂氧化污水中的有机物质所消耗的氧量。常用的氧化剂有高锰酸钾(KMnO4)和重铬酸钾(K2Cr2O7)。我国规定的污水检验标准系用重铬酸钾作为氧化剂,在酸性条件下进行测定耗氧量,记作CODcr,单位为(mg/l)。由于K2Cr2O7氧化能力很强,能使污水中的85%~95%以上的有机物被氧化。

 CODcr的测定较简便、迅速,测定时间只需2h,用来指导生产较为方便,而且不受水质限制。但也有其缺点:由于污水中的还原性无机物也能消耗氧量,故CODcr值不能准确表示可被微生物氧化的有机物量。

 ② 生化需氧量(BOD) 

由于污水中有机物种类繁多,现有技术难以分别测定各类有机物的含量(一般情况下也没有必要)。但污水中大多数有机污染物在相应的微生物及有氧存在的条件下,氧化分解时皆需要氧,且有机物的数量同耗氧量的大小成正比。故生化需氧量成为广泛使用的污水水质指标。生化需氧量是指在温度、时间都一定的条件下,由于微生物的作用,水中能分解的有机物完全氧化分解时所消耗的溶解氧量,其单位为mg/L。污水中有机物的分解过程一般可分为两个阶段。一阶段为碳化阶段,即有机物中的碳被氧化为二氧化碳,有机物中的氮被氧化为氨的过程。碳化阶段消耗的氧量称为碳化需氧量。 二阶段为硝化阶段,即氮在硝化细箘的作用下被氧化为亚硝酸根和硝酸根的过程。硝化阶段消耗的氧量称为硝化需氧量。

 微生物分解有机物的速率与温度和时间有密切关系。为了使测定的BOD值具有可比性,我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编制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规定,将污水在20℃温度下培养5天,作为生化需氧量测定的标准条件。在此条件下测量所得结果即为5日生化需氧星、记作BOD5。如果测定的时间是20天,则结果称为20日生化需氧量,记作BOD20。

 BOD值作为主要的有机物浓度指标,基本上反映了能被微生物氧化分解的有机物的量,较为直接、确切地说明了问题。但也存在某些条件下测定误差难以控制、反馈信息较慢等缺陷。

 一般来说,对一定的污水而言,COD20>BOD20>BOD5,BOD、COD之间的差值大致反映了不能被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含量。

 ③总有机碳(TOC) 

总有机碳是指污水中所有有机物的含碳量。在TOC测定仪中,当样品在950℃条件下燃烧时,样品中所有的有机碳和无机碳生成CO2,此即为总碳(TC)。当样品在150℃条件下燃烧时,只有无机碳转化为CO2,此即为总无机碳TIC。总碳与无机碳之差即为总有机碳TOC,即: TOC=TC - TIC

 因为1g有机碳被氧化时须耗用32/12g(即2.678)氧,又因为COD使近似地代表水样中全部有机物被氧化时耗去的氧量,故COD值换算成TOC值的系数为2.57,即 1gTOC=2.67COD

 ④有机氮 

有机氮是反映水中蛋白质、氨基酸、尿素等含氮有机物总量的一个水质指标。若使有机氮在有氧条件下进行生物氧化,可逐步分解为NH3、NH4+、NO2-、NO3-等形态,NH3和NH4+称为氨氮,NO2-称为亚硝酸氮,NO3-称为硝酸氮。有机氮与氨氮、亚硝酸氮、硝酸氮的总和则称为总氮(TN)。

 ⑤pH值 

pH值是指水中氢离子浓度的大小,即pH值=-lg[H+]反应水的酸碱性。

 ⑥有毒物质指标 

指水中的有毒物质主要是包括氰化物、汞、砷化物、镉、铬、铅、酚等,它们的含量均作为单独的水质指标。

 (3) 生物指标 

生物指标主要有细箘总数、大肠菌数及病原菌等。细箘总数是指1mg水中所含有的各种细箘的总数;大肠菌数是指每L水中所含的大肠菌个数。

 1.3 怎样收集城市污水?城市污水流量是如何变化的?

 答:(1)在城市中,每天都有大量的水用于市民生活、三产服务业和工业生产等,这些水在使用之后,约有80%的水量变为污水排放。而这些城市污水从污水管网中的各污水支管汇流到市政干管,进入污水泵站。由污水泵站将这些污水简单的进行预处理:沉砂池除砂,粗格栅将大块漂浮物、悬浮物拦截拿出。*后用污水泵把污水泵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净化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才能*终排入下游。

 (2)城市流量是随着城市活动的变化而不断变化,一般来说,大多数城市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不断地增加,用水量及污水量也在逐年增长。而各个污水处理厂所接纳的污水量随着各自汇水面积内的企事业单位的增减和服务人口的多少而变化着。污水量还随着居民的生活习惯而变化。如居民的上班前和下班后污水量处在高峰期;节假日居民消耗的水量和排污水量也处在高峰期。后半夜,大多数居民睡眠造成用水量大减,排污水量也大减。再有工业、企业、机关事业、学校、商业等都在白天活动多,夜间活动少,造成白天的用水的用水量和排污水量要大于夜间的用水量和排污水量。

 (3)老城市中下水道有很多是雨污混流,在下雨天里能造成雨水与污水混流超过泵站和污水厂的设计量,发生溢流或淹没泵房和污水厂的提升泵房。这些流量的大变化是我们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1.4 污水处理工程如何执行污水排放标准?

 答: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除国家特殊规定的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外,所有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国家特殊规定的行业排放标准,如:造纸工业执行GB3544-92《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执行GB3552-83《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GB4914-85《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执行GB4287-9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肉类加工工业执行GB13457-92《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氨工业执行GB13458-92《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执行GB13456-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航天推进剂工业执行GB14374-93《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兵器工业执行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磷肥工业执行GB15580-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GB15581-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1.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怎样分级的?

 答: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表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类的身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推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才制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共分三级,标准规定:

 (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排入GB3838种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1.6 城市污水处理后应怎样排放与利用?

 答:城市污水经过处理后,有下面几条排放途径:

 (1)放纳水体,作为水体的补给水。如下游的河道、湖泊、海边等。

 排放收纳水中是城市污水处理后常采用的出路,但排出的处理后的水应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排放标准,否早可能造成收纳水体遭受污染。 

(2)灌溉田地。灌溉田地可使处理后的水得到充分利用,但需要符合GB5084-19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使土壤与农作物免遭污染。

 (3)排放水回用。排放水回用是合理的出路,既可以有效地节约和利用有限的宝贵淡水资源,又可减少污水的排放量,减轻其对水环境的污染。城市污水经二级处理和深度处理后回用的范围很广,可以提供给企业工厂作冷却水用,也可以回用于生活杂用,如景观用水、园林绿化用水、浇洒道路、冲厕所等。

 1.7《中华人民共和园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园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需要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1)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需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需要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需要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需要经过清洁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近期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需要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的残油、废油需要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2)地下水污染防治方面,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1.6 城市污水处理后应怎样排放与利用? 答:城市污水经过处理后,有下面几条排放途径: (1)放纳水体,作为水体的补给水。如下游的河道、湖泊、海边等。 排放收纳水中是城市污水处理后常采用的出路,但排出的处理后的水应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排放标准,否早可能造成收纳水体遭受污染。 (2)灌溉田地。灌溉田地可使处理后的水得到充分利用,但需要符合GB5084-19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使土壤与农作物免遭污染。 (3)排放水回用。排放水回用是合理的出路,既可以有效地节约和利用有限的宝贵淡水资源,又可减少污水的排放量,减轻其对水环境的污染。城市污水经二级处理和深度处理后回用的范围很广,可以提供给企业工厂作冷却水用,也可以回用于生活杂用,如景观用水、园林绿化用水、浇洒道路、冲厕所等。

 1.7《中华人民共和园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园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需要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1)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需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需要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需要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需要经过清洁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近期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需要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的残油、废油需要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2)地下水污染防治方面,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1.8 污水处理工艺选择时因考虑哪些基本因素? 

答:处理工艺流程选择,一般需考虑以下因素。

 (1)废水水质

 生活污水水质通常比较稳定,一般的处理方法包括酸化、好氧生物处理、清洁等。而工业废水应根据具体的水质情况进行工艺流程的合理选择。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采用好氧生物处理工艺处理废水来说,要注意废水的可生化性,通常要求COD/BOD5>0.3,如不能满足要求,可考虑进行厌氧生物水解酸化,以提高废水的可生化性,或是考虑采用非生物处理的物理或化学方法等。

 (2)污水处理程度

 这是污水处理工艺流程选择的主要依据.污水处理程度原则上取决于污水的水质特征、处理后水的去向和污水所流入水体的自净能力。但是目前,污水处理程度的确定主要依从国家的有关法律制度及技术政策的要求。通常环境管理部门是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及相关的行业排放标准来控制污水的排放浓度,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还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因此,无论是何种需要处理的污水,也无论是采取何种处理工艺及处理程度,都应以处理系统的出水能够达标为依据和前提。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预防和治理水体环境污染。

 (3)建设及运行费用

 考虑建设与运行费用时,应以处理水达到水质标准为前提条件。在此前提下,工程建设及运行费用低的工艺流程应得到重视。此外,减少占地面积也是降低建设费用的重要措施。

 (4)工程施工难易程度

 工程施工的难易程度也是选择工艺流程的影响因素之一。如地下水位高,地质条件差的地方,就不适宜选用深度大、施工难度高的处理构筑物。

 (5)当地的自然和社会条件 当地的地形、

气候等自然条件也对废水处理流程的选择具有一定影响。如当地气候寒冷,则应采用在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后,在低温季节也能够正常运行,并保证取得达标水质的工艺。

 当地的社会条件如原材料、水资源与电力供应等也是流程选择应当考虑的因素之一。

 (6)污水的水量 

除水质外,污水的水量也是影响因素之一。对于水量、水质变化大的污水,应首先考虑采用抗冲击负荷能力强的工艺,或考虑设立调节池等缓冲设备以尽量减少不利影响。

 (7)处理过程是否产生新的矛盾

 污水处理过程中应注意是否会造成二次污染问题。例如制药厂废水中含有大量有机物质(如苯、甲苯、溴素等),在曝气过程中会有有机废气排放,对周围大气环境造成影响;化肥厂造气废水在采用沉淀、冷却处理后循环利用,在冷却塔尾气中会含有氰化物,对大气造成污染;农药厂乐果废水处理中,以碱化法降解乐果,如采用石灰做碱化剂,产生的污泥会造成二次污染;印染或染料厂废水处理时,污泥的处置为重要考虑的问题。 

总之,污水处理流程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各项因素,进行多种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才能得出结论。

 1.9 有关污水排放的国家标准有哪些?

 答:国家已经颁布并正在使用的行业标准和综合排放标准有以下几种: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4-84 TNT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5-84 RDX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药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8-84 二硝基重氮酚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9-84 叠氮化铅、三硝基间苯二酚铅、D·S共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4-85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GB4287-9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6-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7-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8-92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374-93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0-19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1995 烧碱、聚氯已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2-1999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4-1999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KB4-2000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 

GB14470.1-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14470.2-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工品;

 GB14470.3-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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